长辈低价转让房屋撤销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儿媳与家中长辈因丈夫遗产打过继承官司,法院判儿媳取得多处房产,同时要求儿媳、长辈各自承担过户税费。儿媳按判决付清房屋折价款后,长辈拿到大额执行款,很快把钱款分散转给家中晚辈。之后长辈以远低于房屋市场价的价格把自己名下一套住房卖给孙女和未成年曾孙,过户后长辈依旧住在这套房子里。后来儿媳垫付全部过户税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辈承担的份额,却发现长辈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儿媳调查房产档案才知晓房屋交易细节,随即起诉要求撤销这份房屋买卖、恢复产权登记。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撤销权行使的一年期限,要从债权人完整掌握低价转让、交易对象等关键信息时起算,仅知晓卖房这件事不算知道完整撤销事由,本案儿媳查到全部交易信息后立刻起诉,没有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2. 长辈名下这套房屋是主要可执行财产,转让后导致儿媳债权无法兑现;孙女、未成年曾孙作为近亲属,清楚长辈对外负有债务仍受让房屋,满足债权人撤销权全部成立条件,房屋买卖应当撤销,产权恢复至长辈名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