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辈房产遗赠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家中祖辈早年丧偶,养育一儿一女,还有一名孙辈,祖辈和女儿共同持有一套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未写明两人各自占有的房产份额。祖辈生前先做过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确认自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找来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写明自己名下一半房屋份额全部留给孙辈,立遗嘱全程留有视频记录。孙辈多年负责照料祖辈日常起居,承担全部看病治疗以及丧葬相关花销。祖辈离世后,孙辈找共有房屋的女儿配合过户被拒,于是起诉到法院。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代书遗嘱生效有固定法定标准,这份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在场、一人代书,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全部签字并标注同一日期,搭配订立遗嘱完整视频佐证,形式完全合法。
2. 房屋登记仅写明祖辈与女儿共同共有,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各自所占比例,也没有证据证明某一方出资更多,法律默认二人各持有一半房屋产权。
3. 孙辈在祖辈去世六十天内向法院起诉主张房产,属于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加上孙辈长期赡养、处理丧葬事宜,依法可以取得祖辈那一半房屋份额,房屋归女儿继续使用更便利,由女儿向孙辈支付对应折价补偿款合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