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两套房产公证 + 代书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共有两套公房,育四名子女,二老先后去世,丈夫公证遗嘱约定房屋 A 归小女儿、房屋 B 归四女儿,母亲后续代书遗嘱分配方案相同,四女儿无子女且早于父亲过世,房屋 B 遗嘱失效按法定继承处理,另有一名子女在遗产分割前离世,份额由其配偶、子女转继承,其他继承人质疑母亲代书遗嘱存在瑕疵,法院凭诊断证明、证人、立遗嘱视频认定遗嘱有效,房屋 A 按遗嘱归小女儿,房屋 B、老人存款、房屋租金、丧葬抚恤金依法分配,小女儿长期和老人同住赡养更多予以多分,全部钱款由小女儿保管,法院判令小女儿向其余继承人支付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效力稳定,代书遗嘱满足代书人、两名见证人、立遗嘱人捺印、全程录像、精神正常诊断证明要件即有效。

二、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嘱对应财产不再适用遗嘱继承,转为法定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份额转由自身法定继承人继承(转继承)。

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法定继承时法院可酌情多分;房屋租金、银行存款均属于遗产,实际支出的供暖、丧葬合理费用可在遗产中抵扣。

四、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全体近亲属可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分割处理。

 

法条依据

1. 原《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代书遗嘱法定生效要件。

2.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多份遗嘱抵触,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3. 原《继承法》第二十七条: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产法定继承。

4. 原《继承法》第十三条:尽主要扶养义务、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5.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继承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原《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