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套房产公证 + 代书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效力稳定,代书遗嘱满足代书人、两名见证人、立遗嘱人捺印、全程录像、精神正常诊断证明要件即有效。
二、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嘱对应财产不再适用遗嘱继承,转为法定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份额转由自身法定继承人继承(转继承)。
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法定继承时法院可酌情多分;房屋租金、银行存款均属于遗产,实际支出的供暖、丧葬合理费用可在遗产中抵扣。
四、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全体近亲属可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分割处理。
1. 原《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代书遗嘱法定生效要件。
2.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多份遗嘱抵触,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3. 原《继承法》第二十七条: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产法定继承。
4. 原《继承法》第十三条:尽主要扶养义务、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5.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继承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原《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