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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婚后使用双方工龄购置单位房屋,育有四子一女,父亲早年离世无遗嘱,母亲晚年订立自书遗嘱并留存完整录像,约定自身房屋份额全部由小儿子继承。母亲去世后,其中一名女儿在遗产分割前病故,由其丈夫、儿子代位继承。其余子女不认可遗嘱效力,主张遗嘱存在涂改、系受胁迫书写,同时要求分割母亲名下全部银行存款、丧葬费与抚恤金。法院认定遗嘱字迹属实、录像佐证系老人真实意愿,遗嘱合法有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份额法定均分,母亲份额按遗嘱归原告;全部存款、未发放丧葬抚恤金作为遗产统一分配,房屋判归原告,由原告向其余继承人支付房屋、存款、抚恤金对应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自书遗嘱有订立全程录像佐证,各继承人认可笔迹、无胁迫欺诈证据,文字结合上下文可明确指向房屋产权,遗嘱合法有效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二、子女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由子女的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

三、被继承人生前转入子女账户的大额资金,无赠与证据则认定为遗产,应当全体继承人均分;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在案件中一并分配并抵扣实际丧葬支出。

 

法条依据

1.《民法典》1122 条:遗产为自然人死亡遗留合法财产。 2.《民法典》1123 条:有有效遗嘱按照遗嘱继承。 3.《民法典》1133 条:自然人可自书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4.《民法典》1152 条: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遗产转由其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