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代位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婚后取得公有住房,丈夫去世前立公证遗嘱,自身房屋份额全部由妻子继承,房屋完整登记至妻子名下,妻子离世未留遗嘱。夫妻育有两名女儿、一名儿子,儿子早于母亲去世,由其两名女儿代位继承。长女起诉分割房屋,主张自己、次女各三分之一份额,两名孙女各六分之一份额,同时要求小孙女腾退涉案房屋;次女、大孙女完全同意原告诉求,小孙女认可份额划分,但自身无其他住房,拒绝搬离。次女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仅确认产权份额,未支持腾房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一方去世留有公证遗嘱,其房屋份额归配偶单独所有,配偶取得完整产权后无遗嘱,全部房产适用法定继承。
二、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孙子女可代位继承其父应得遗产份额,各方协商一致的份额法院予以认可。
三、继承人共同共有房屋,部分继承人无其他居住房屋,仅分割产权份额、未达实物分割条件时,法院不支持腾退房屋。
1.《民法典》1121 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民法典》1123 条: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走法定继承。 3.《民法典》1128 条:子女先死亡,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4.《民事诉讼法》147 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