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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产遗嘱撤销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兄妹三人父母先后离世,遗留夫妻共有房屋,次子早逝,其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诉讼,小女儿长期占有房屋。原告主张全部房产法定均分;被告小女儿提交父亲自书遗嘱,写明父亲名下房屋份额单独由自己继承。原告提交家庭会议录音,录音中父亲明确打算重新立遗嘱、均分房产,不再沿用原有遗嘱。各方均认可遗嘱、录音真实性。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母亲无遗嘱,其一半份额由丈夫、三名子女法定继承,次子份额由其女儿代位继承;父亲后续谈话行为构成对先前自书遗嘱的撤销,父亲名下合计 62.5% 份额适用法定继承,最终房屋由原告、被告小女儿、代位孙女各分得三分之一。次子经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夫妻共有房产先对半分割,一方无遗嘱则其份额由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子女先死亡的,孙子女代位继承。

二、遗嘱人通过口头、行为明确表示推翻原有遗嘱,可认定撤销在先自书遗嘱,遗产恢复法定继承。

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缺席裁判。

 

法条依据

1.《民法典》1123 条:有遗嘱按遗嘱继承,遗嘱被撤销则适用法定继承。 2.《民法典》1128 条:被继承人子女先死亡,由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3.《民法典》1153 条: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余作为遗产分割。 4.《民法典》1142 条:遗嘱人可实施民事行为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 5.《民事诉讼法》147 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