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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妻子与丈夫婚后取得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屋,二人育有三名女儿,丈夫去世且未留有遗嘱,妻子起诉要求整套房屋归自己继承。长女当庭自愿放弃继承份额,次女、三女主张分得对应遗产份额。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一半产权,丈夫名下 50% 份额为遗产,由妻子、三名女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长女放弃份额后,剩余遗产由妻子、次女、三女平分,最终确定房屋产权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一方名下的房产,无特殊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析出配偶一半产权,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

二、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人可自愿书面或当庭放弃继承份额,放弃部分由其余继承人分配。

三、无遗嘱情形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原则均等,仅长期居住房屋不能直接取得全部房产。

 

法条依据

1.《民法典》1121 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民法典》1122 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民法典》1123 条: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4.《民法典》1127 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