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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女儿起诉妹妹,主张当年因父亲单位集资房仅限父亲购买,口头约定借父亲名义出资买房,房款、装修、长期物业取暖等费用均由自己承担,多年在此居住,父母生前也认可房屋归其所有,要求妹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妹妹不认可借名买房事实,主张房屋是父母遗产,父母自身收入充足无需女儿出资,自己同样尽赡养义务,还购置墓地、房产照料父母,涉案房屋长期出租,租金应当平分。法院核查双方全部证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主张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原告需举证出资、实际占有、借名合意三项核心事实,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二、房款缴款凭证、购房合同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原告仅提供事后缴费票据、零散取现流水,不足以证明全额实际出资。

三、亲属间协商房屋继承的聊天记录,不能直接推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

 

法条依据

1.《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