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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分家赠与撤销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二人出资修建村内一座宅院,和子女签订分家协议,约定次子分得涉案宅院,同时补贴长子 10 万元,两名儿子共同承担父母赡养,女儿不分财产、不承担赡养。次子依约付清补贴款后起诉确认分家协议无效,一二审均被驳回。后续次子与父母产生矛盾,长期不探望、不支付赡养费,父母起诉撤销对次子的房屋赠与,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判令次子腾房,愿意返还次子 10 万元补贴;次子主张翻建房屋有出资、已履行赡养义务,不同意腾退,第二次开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长子作为第三人完全同意原告诉求。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房屋由夫妻二人出资建造,法院认定案涉分家协议属于附赡养义务的房屋赠与,次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父母自建宅基地房屋属于父母个人财产,分家协议约定子女分得房屋、承担赡养义务,构成附义务赠与合同。

二、受赠子女不履行约定赡养义务,赠与人有权依法撤销赠与;赠与撤销后财产恢复归赠与人所有,赠与人需返还受赠人已支付的房屋补偿款项。

三、当事人主张建房出资、履行赡养义务却无证据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1.《民法典》207 条:私人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2.《民法典》661 条: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民法典》663 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4.《民事诉讼法》68 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5.《民事诉讼法》147 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