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村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照料孤寡老人十余年, 继承老人拆迁安置全部房产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阮某终身未婚无子女,年事已高后无人照管。同村村民刘某某在村委会主持下与阮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某某负责照顾阮某的日常生活起居并承担生养死葬义务,阮某将其名下全部房产及财产遗赠给刘某某。协议签订后,刘某某照料阮某生活起居十余年直至阮某去世,并办理了丧葬事宜。阮某生前因村庄拆迁获得安置房五套。阮某去世后,刘某某起诉阮某的妹妹、侄女要求依据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全部安置房屋。阮某的妹妹、侄女主张应按法定继承分配房产。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刘某某已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判决五套安置房屋所有权由刘某某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并享有受遗赠权利,其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阮某的妹妹、侄女虽属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在存在合法有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不发生效力。
2.刘某某在村委会主持下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刘某某实际履行了十余年的扶养义务并为阮某办理丧葬事宜,有权依据协议取得阮某名下全部房产。
3.拆迁安置房系阮某原有房屋的财产形态转化,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遗赠财产范围,刘某某有权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安置房屋。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