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部分继承人居住海外,法院引导推选遗产管理人化解房屋征收补偿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与妻子王某在某村建造房屋若干间。赵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王某与当地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数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后收到回迁入住通知书。赵某与王某共育有子女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三人均在海外生活。王某与三名子女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各方对遗产如何管理未有明确意见。法院引导当事人推选王某担任遗产管理人,王某在法院指导下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并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向海外子女报告遗产情况,最终各方达成和解协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赵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王某作为配偶、赵某甲等三人作为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赵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王某的一半份额,其余部分作为赵某遗产由四人继承。

2.房屋征收后产权调换所得的安置房屋及补偿款,系原房屋的财产形态转化,属于遗产范围,继承人有权就转化后的财产主张权利。

3.《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继承人之间协商不成且部分继承人居住海外的情形下,推选在国内的王某担任遗产管理人,由其负责清理遗产、制作清单并向其他继承人报告,有效解决了跨境沟通的实际困难,为遗产分割奠定了基础。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保管遗产等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