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发育迟滞者行为能力认定及监护指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丈夫向法院申请认定妻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担任监护人,理由是妻子存在智力残疾、意识不清,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存在障碍;妻子的儿子作为代理人,认可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精神医疗机构开展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结论为妻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辨认能力减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按照法定监护顺位指定丈夫作为监护人。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成年人行为能力认定以司法鉴定意见为核心依据,精神疾病导致辨认能力受损的,可依法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成年被监护人监护存在法定顺位,配偶位列第一顺位,具备监护能力且其他近亲属无异议的,法院优先指定配偶担任监护人。
三、认定行为能力、指定监护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流程简便,文书为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民法典》第二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 2.《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特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