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兄弟姐妹先亡, 侄子女代位继承房屋并按扶养贡献多分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贾某终身未婚未育,无配偶、子女,父母均早于其去世,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贾某有一姐贾某甲、一弟贾某乙,贾某甲的丈夫为张某,贾某甲、贾某乙均先于贾某去世。贾某甲育有一子贾某丙,贾某乙育有一子贾某丁。贾某生前主要由贾某丁照顾日常生活并为其操办丧葬事宜,贾某丙则较少参与照料。贾某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张某及贾某丙、贾某丁就房屋继承发生纠纷。张某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各半赠与贾某丁、贾某丙。法院综合各方扶养贡献情况,判决贾某丙继承房屋20%产权份额,贾某丁、贾某丙各继承40%产权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贾某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因贾某甲、贾某乙均先于贾某去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贾某丙、贾某丁分别代位继承其母、其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张某作为贾某甲的配偶,系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配偶”,但其并非法定继承人,无独立继承权。张某在本案中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参与诉讼,其自愿将应得份额赠与他人,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
3.贾某丁在贾某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并操办丧葬事宜,依法应予适当多分,法院据此作出差异化的份额分配合理合法。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