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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三十余年未履行赡养义务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高某甲与妻子张某育有二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甲夫妇退休后主要由高某乙照顾。高某丙自成年后即与父母断绝来往,三十余年间对父母不闻不问,从未探望、照料或给予经济帮助,在父母患病住院期间亦未出现。高某甲、张某相继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高某乙起诉要求继承全部房产。高某丙辩称其虽与父母关系疏远,但不构成遗弃,应当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法院经审理认定,高某丙三十余年对父母没有任何赡养行为,其行为构成遗弃,判决高某丙丧失继承权,案涉房屋由高某乙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身体状况尚可而免除。高某丙三十余年间从未对父母尽任何赡养义务,构成对被继承人的遗弃。

2.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弃的认定不以积极侵害为必要,长期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完全不闻不问的消极不作为同样构成遗弃。

3.高某乙长期尽赡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之规定,结合高某丙丧失继承权的认定,案涉房屋应由高某乙继承。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