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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为患重病子女保留必要份额,法院认定遗嘱部分无效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周某甲,后二人离婚,周某与林某再婚。周某甲自幼患有肾病,长期透析治疗,后又出现脑出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周某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去世后其名下全部房产及财产由妻子林某一人继承,产权归林某一人所有。周某去世后,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案涉房屋。周某甲辩称其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遗嘱未按法律规定为其保留必要份额,该遗嘱部分无效,其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法院认定遗嘱未为周某甲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通过房屋折价补偿方式保障周某甲的权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周某订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予尊重。但遗嘱自由并非绝对,须受必留份制度的法定限制。

2.周某甲身患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两个要件,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

3.遗嘱处理时应当先为周某甲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所剩余部分才可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法院通过房屋折价补偿方式,既保障了周某甲的基本生存权益,又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周某遗嘱中财产由林某继承的遗愿。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