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病的被继承人代位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无配偶子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叔叔去世,父母、两位兄长早已离世,兄长的女儿、儿子作为代位继承人起诉姑姑分割叔叔名下房产与储藏室。姑姑曾担任叔叔监护人,利用监护身份签订赠与合同把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该赠与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房屋恢复登记至叔叔名下。原告主张姑姑恶意侵占遗产应当少分或不分;姑姑辩称多年照料叔叔、垫付大量费用,遗产扣除全部垫付债务后自己应分得六成;另一代位继承人主张三方均等分割。法院综合姑姑存在侵占财产行为但长期扶养、原告父母早年也照料过被继承人,划分原告继承 40% 份额,姑姑、另一代位继承人各 30%;房屋与无产权储藏室使用权判归姑姑,由姑姑向另外两名继承人支付对应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先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依法代位继承,本案两名晚辈均具备合法代位继承资格。
二、监护人利用身份便利处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属于侵害被继承人权益行为,分割遗产时应当酌情减少继承份额;但监护人长期扶养被继承人,可适度倾斜平衡。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