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义务, 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无权主张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与前夫育有一子孙某甲,前夫早年去世。孙某后与赵某再婚,二人于2017年离婚。2019年起孙某因身患多种疾病长期卧床,需人陪护照顾,向儿子孙某甲求助,孙某甲不予理睬,并表示不愿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孙某遂与前夫赵某在见证人见证下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赵某负责照顾孙某日后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孙某去世后将其名下房屋赠与赵某。协议签订后赵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孙某去世,并办理了丧葬事宜。赵某依据协议主张房屋权利时,孙某甲拒绝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赵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某受遗赠取得孙某名下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孙某与赵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系在见证人见证下签订完成,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赵某依约对孙某生前尽了扶养义务,在孙某去世后亦为其办理殡葬事宜,完整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孙某名下房屋。
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孙某甲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母亲患病时未履行赡养义务,事后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房屋,于法无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