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房产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两位老人再婚,男方与前妻育有三名子女,女方和前夫育有一女。男方去世后,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女方占有八分之五产权,三名继子女各占八分之一。后女方独自书写自书遗嘱,写明自身全部房产份额由亲生女儿继承,还留存立遗嘱视频,此后女方长期跟随亲生女儿生活直至离世。亲生女儿起诉要求依照遗嘱继承房屋份额,并要求长期占用房屋的继子支付三年房屋占有使用费;继子女不认可遗嘱,主张亲生女儿未尽赡养义务,还要求分割女儿取走的老人 10 万元存款。法院结合视频认定遗嘱真实有效,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三名被告分别支付对应折价款;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继子独占、阻挠使用房屋,10 万元存款也无证据佐证,两项诉求均被驳回。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自书遗嘱仅需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无需见证人,对方质疑笔迹、行为能力却无充分反证,配合立遗嘱视频可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二、按份共有房屋分割时,各方统一确认房屋评估价值的,法院可直接据此计算折价款;无证据证明一方独占房屋、妨害其他共有人使用的,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
1.《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事实,适用原《继承法》。 2. 原《继承法》第五条:有合法遗嘱按遗嘱继承。 3. 原《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