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子女均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但举证不足,遗产按均等份额分配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甲育有四名子女: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甲去世后遗留银行存款三十余万元及其他财产。陈某乙主张其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长达二十余年,负责日常饮食起居及丧葬事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同时主张上述银行存款系陈某甲生前赠与其子用于购房,不属于遗产范围。陈某丙、陈某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陈某甲住院治疗期间由其护理照料并垫付医疗费用,自己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同时主张陈某乙之妻擅自取走案涉存款,陈某乙应承担返还责任,并称陈某乙隐匿遗嘱、盗取遗产,应依法丧失继承权。各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认定案涉存款不构成生前赠与,仍属遗产;陈某乙之妻的取款行为基于家事代理对陈某乙发生效力,陈某乙应承担返还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乙丧失继承权,亦不足以认定任何一方符合多分的法定条件,遂判决四名子女各继承百分之二十五的遗产份额。各方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主张多分的继承人须举证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举证不足则适用均等分配原则。长期居住照料与短期住院护理均属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但各方意见不一且证据不充分时,法院依法按均等份额分配并无不当。
2.主张被继承人生前已将存款赠与他人的,须证明赠与的意思表示与交付行为均已完成。仅以保管存折或手写存款明细为据,缺乏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不足以认定赠与成立,该款项仍属遗产范围。
3.夫妻一方擅自取走被继承人遗产的,基于家事代理权,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的,该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效力,另一方亦应承担返还责任。
4.主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须举证证明其存在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等法定情形,仅凭主观怀疑而无有效证据支持的,不予认定。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