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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擅自出售遗产后放弃继承权构成恶意串通, 放弃行为无效且份额限于原有份额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甲与妻子王某共育有五个子女,依次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甲生前系某公司职工,单位分配公房一套供其居住,李某甲去世后该房屋未进行房改,由子女继续居住。后经售房单位及房改部门同意,以李某甲名义按成本价购买案涉房屋,由李某丙交纳购房款。李某戊因病瘫痪在床,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李某丁担任监护人。李某乙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收取购房款十万元、交付房屋。后经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乙对案涉房屋无处分权,判令其返还案外人购房款及装修损失共计十五万元,但李某乙至今未履行。在李某丁明知李某乙尚未退还案外人购房款的情况下,五兄弟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李某乙、李某丙、李某己声明放弃继承权,同意案涉房屋归李某丁和李某戊所有。李某丁、李某戊起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二人所有。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再审法院认定李某乙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但仅享有五分之一份额。后经检察院抗诉,省高院再审维持该认定。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李某乙擅自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后未退还购房款,在此情形下又通过调解声明放弃继承权,与其他继承人存在互相串通排除案外人权利的恶意,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放弃继承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

2.关于无效的法律依据,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条款,而非继承编解释第三十二条放弃继承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规定,因该条中法定义务仅指抚养、赡养等严格意义上的法定义务,不宜做扩大解释。

3.李某乙放弃继承虽被认定无效,但其可享有的继承份额仅限于其作为五个继承人之一的原有份额即五分之一,不能因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而扩大。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明确表示案涉房屋归李某丁和李某戊所有,并无将份额给李某乙的意思表示。

4.李某丙、李某己自愿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其放弃的份额应归李某丁和李某戊享有。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第一顺序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该条中法定义务应作严格解释,不宜扩大适用于一般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