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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与请求范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执行救济制度,主要用于解决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与法院执行行为之间的冲突,保护合法财产权益不受错误执行侵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适格起诉主体只有两类,普通当事人、被执行人一般无权提起。第一类是案外人,也就是执行案件之外、对被执行财产享有合法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在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二类是申请执行人,如果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起诉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无权提起该诉讼,只能参与诉讼、被动应诉。

在诉讼请求范围上,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具有严格局限性,仅审查执行标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只能是停止执行、解除查封,可附带申请确认物权,但不能主张过户、分割、赔偿等独立给付诉求;申请执行人仅能请求准许继续执行,超出执行标的争议的诉求,法院不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