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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安置房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妻子起诉养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屋,房屋为夫妻婚后购置的,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去世未留遗嘱。妻子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向养子支付 42 万折价款;养子不同意拿折价款,要求分得房屋 25% 份额。法院认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妻子,剩余一半作为丈夫遗产由妻子、养子法定继承,因妻子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予以多分,最终划分双方房屋份额,驳回原告折价补偿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婚后取得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分割遗产时需先析出配偶一半产权,剩余部分才是遗产。

二、配偶、养子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多分。

三、遗产分割方式优先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法院仅划分产权份额,不强制一方支付折价款。

 

法条依据

1.《民法典》1123 条: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2.《民法典》1127 条:子女(含养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民法典》1130 条: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可以多分。 4.《民法典》1153 条:夫妻共有财产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余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