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人遗产分割前被宣告死亡,转继承人单独取得全部房产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钱某甲与孙某甲夫妻购买某公司位于某市的公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因政策原因未办理产权过户。后以钱某甲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约定按成本价购买,购房款共计4万元,产权归个人所有,某公司出具相应收据及发票。现案涉房屋仍登记在某公司名下。孙某甲、钱某甲先后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独生女孙某乙亦先于二人死亡。孙某乙之夫赵某甲与孙某乙育有独生子赵某乙,赵某乙未婚未育,后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赵某甲因无利害关系人可作为诉讼相对方、无法办理继承公证,起诉要求单独继承案涉房屋并由某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某公司同意协助办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案涉房屋系钱某甲、孙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二人共同财产。二人去世时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独生女孙某乙,而孙某乙先于二人死亡。
2.孙某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依法由其直系晚辈血亲赵某乙代位继承案涉房屋。
3.赵某乙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宣告死亡且未放弃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转由其继承人继承。赵某乙未婚未育,其父赵某甲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转继承案涉房屋。
4.现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某公司亦同意协助办理,赵某甲单独继承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且未放弃继承的,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