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房产存款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五兄妹对父母共有的房屋及母亲遗留存款起诉要求分割。父亲先去世,母亲先后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和两份内容冲突的自书遗嘱。原告称十五年独自照料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主张按遗嘱多分房屋并继承全部存款;其余被告辩称众人轮流赡养老人,后两份自书遗嘱才是老人真实意愿,要求平分房产并分割存款、丧抚金,另有一名被告仅要求分得遗产。法院适用旧继承法认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房产按公证遗嘱分配,17 万元存款依较早自书遗嘱归原告,丧抚金不属于遗产由五兄妹均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民法典实施前订立多份冲突遗嘱,旧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二、夫妻共有房产一方过世,一半份额属逝者遗产由全部继承人法定继承,另一半按在世一方有效遗嘱处理。
三、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对家属的补偿,无特殊情形下全体继承人平均分配。
1.《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继承事实,适用当时继承法。 2.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多份遗嘱抵触,自书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3. 原《继承法》第十条: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4. 原《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余作为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