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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房产存款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五兄妹父母共有房屋及母亲遗留存款起诉要求分割父亲先去世,母亲先后订立一份公证遗嘱两份内容冲突的自书遗嘱原告称十五年独自照料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主张按遗嘱多分房屋并继承全部存款;其余被告辩称众人轮流赡养老人,后两份自书遗嘱才是老人真实意愿,要求平分房产并分割存款、丧抚金,另有一名被告仅要求分得遗产。法院适用旧继承法认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房产按公证遗嘱分配,17 万元存款依较早自书遗嘱归原告,丧抚金不属于遗产由五兄妹均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民法典实施前订立多份冲突遗嘱,旧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二、夫妻共有房产一方过世,一半份额属逝者遗产由全部继承人法定继承,另一半按在世一方有效遗嘱处理。

三、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对家属的补偿,无特殊情形下全体继承人平均分配。

 

法条依据

1.《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继承事实,适用当时继承法。 2.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多份遗嘱抵触,自书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3. 原《继承法》第十条: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4. 原《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余作为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