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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开发商欠装饰公司工程款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开发商名下一套商品房,原告系购房人之子,先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起诉,请求停止执行、解封房屋并要求开发商过户;案涉房屋由原告父亲早年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付清全款并实际收房入住,购房人签完合同不久去世,配偶早已离世,多名子女先后有人病故,全部继承人公证确认房屋相关权益由原告一人继承,房屋始终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未过户,装饰公司仅同意暂停拍卖不认可解封,开发商认可原告诉求,法院核查后认定原告符合排除执行法定条件,但过户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予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取得房屋权益的继承人,可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继承原购房人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房屋未过户是购房人突然死亡导致,不属于买受人自身过错,满足排除执行的法定要件

三、执行异议之诉仅审查能否阻却执行,房屋过户属于合同履行纠纷,需另行起诉主张。

 

法条依据

1.《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法院审查案外人是否为真实合法权利人、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2.《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款购房、查封前签约占有、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可排除金钱债权执行。 3.《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消费者住宅商品房满足居住、无其他住房、付款过半可排除执行。 4.《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案外人举证证明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