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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析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祖母和祖父婚后在村里建一座房屋,登记祖母名下,二人育有多名子女。祖父、祖母、小儿子先后去世。原告是其余子女及两名孙女,起诉小儿子的妻女,要求分割房屋。原告主张整层房屋都是祖父母建造,祖母留下打印、手写两份遗嘱,约定自己份额遗赠两名孙女。被告称早年分家,该房屋分给小儿子与妻子,二人后来加建院内部分一层房屋,并提交亲属证言;原告不申请笔迹鉴定,法院采信证言。法院认定:一层房屋小儿子与前妻夫妻共同财产;打印遗嘱见证流程不合规无效,手写代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有效。最后结合法定继承、遗赠规则,对一层房屋进行实物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无书面分家单,法院结合农村习俗、举证情况认定分家事实,直接界定房屋权属。

打印遗嘱订立流程不合规归于无效,代书遗嘱满足全部法定要件,可作为分割遗产依据。

 

法条依据

1. 《民法典》1123 条:有遗嘱按遗嘱 / 遗赠,无遗嘱法定继承。

2. 《民法典》1135 条:代书遗嘱需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字注期。

3. 《民法典》1136 条:打印遗嘱见证人须全程在场、每页签字。

4. 《民法典》1153 条:夫妻共有房产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余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