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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对无继承人叔叔尽生养死葬义务,可分得全部遗产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林某乙终生未婚、无子女,父母早已过世,无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侄子林某甲长期照料其生活,出资办理丧葬,尽到生养死葬义务。林某乙名下留有两处集体宅基地房产,村委出具证明认可林某甲扶养事实。法院发布遗产公告后无人主张权利,村委应诉无异议。林某甲起诉要求单独继承全部房屋。被告村委经传唤未到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林某乙无法定继承人,林某甲属于继承人以外对死者扶养较多的人,依据原继承法第十四条有权分得遗产。

2. 已穷尽公告程序,无其他权利人主张房产,结合村委证明、长期照料、出资安葬完整事实,涉案两处房产全部由林某甲取得。

3. 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包含房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7 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人可分得全部遗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遗产继承纠纷,适用当时继承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