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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在先录音不能推翻在后自书遗嘱,遗嘱所载 “现金” 包含全部银行存款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 7 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女儿李某 1 持 2017 年 4 月 28 日李某 7 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起诉,主张全部银行存款由自己单独继承。其余子女抗辩遗嘱非真实意愿,提交两份早于遗嘱日期的录音,称老人曾表示仅公证遗嘱有效、曾收回过旧遗嘱;另案房产调解时各方称无遗嘱,主张存款也应法定分割,还辩称 “现金” 仅指现钞,不含银行账户资金。法院查明案涉全部存款均为李某 7 配偶去世后个人财产,另存在社保多发养老金需抵扣、遗属抚恤金另行分配。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文书为完整自书遗嘱,亲笔全文、签名、标注完整日期,符合《民法典》自书遗嘱生效要件。被告提交录音形成时间均早于案涉遗嘱,不能推翻后订立的书面遗嘱;无在后新遗嘱、无证据证明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遗嘱合法有效。

2. 房产继承案件仅处理房屋,未涉及存款遗产,当事人当时陈述 无遗嘱” 仅针对房产,不能及于本案存款处分内容,不否定存款遗嘱效力。

3. 立遗嘱人名下无大量现钞,结合日常生活表述习惯,遗嘱中 现金” 作扩大解释,包含活期、定期存折、社保卡、敬老卡内全部存款本息。

4. 遗属抚恤金不属于遗嘱可处分遗产,由全体子女平均分配;多发养老金在李某 1 继承遗产范围内优先抵扣。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