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患有三级精神残疾,女儿为办理房产继承事宜,向法院申请认定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担任监护人,父亲对女儿担任监护人一事表示同意。法院受理后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母亲行为能力开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辨认能力不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最终认定母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定监护顺序指定女儿作为监护人,同时驳回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成年人精神状态存疑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能力,法院需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以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行为能力的核心依据。
二、监护人选任遵循法定顺序,配偶、子女为第一顺位监护人,多名适格监护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直接指定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仅限维护被监护人自身利益,日常需规范留存收支账目,其他近亲属可监督监护人履职,违规处置财产需承担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