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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代书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老夫妻生前留有农村宅院房产,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早年家庭曾订立分家协议对房屋进行初步分配。二老晚年意识清醒时,聘请律师在场见证,由他人代书订立遗嘱,明确名下宅院全部房产及未来拆迁权益,全部留给自家孙女继承,立遗嘱全程留有录音录像,两名见证人、代书人全程在场,子女亦在遗嘱上签字确认。二老先后去世后,孙女依据遗嘱主张继承房屋,家中一名子女不予认可,主张遗嘱存在诱导、不真实、老人意识不清等情形,拒绝配合过户继承,其余子女均认可遗嘱效力、无异议。法院核查立遗嘱视频、证人出庭证言及书面遗嘱,确认遗嘱系二老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完整合法,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孙女遗嘱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符合法定形式的代书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立遗嘱时老人意识清醒、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全程录像留证、签字捺印完整,不存在欺诈、胁迫、诱导情形,遗嘱合法有效。

二、当事人主张遗嘱虚假、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自行举证证明,无实质证据反驳遗嘱及视频证据的,法院不予采信其抗辩理由。

三、继承纠纷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严格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产分配,不再适用法定继承均分规则。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