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翻建后不属于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名下有五间农村平房,早年法院调解分家,房屋全部归老人单独所有。之后老人和大女儿通过法院调解,自愿将这套旧房赠与大女儿,文书生效后房屋产权直接归大女儿。后来大女儿出资拆除旧房,因其属于非农户口无法单独申请宅基地建房,只能借用老人户主身份向村委会报批重建新房,房屋建好后一直由大女儿实际管理使用。老人离世后,其余子女主张新建房屋属于老人遗产,要求分割继承,两名亲属收到法院传票后没有到庭参与庭审。法院审理认为旧房早已通过法律文书完成权属转移,老人不再享有房屋任何权利,新建房屋不属于老人遗产。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法院生效调解书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无需额外办理不动产登记,案涉旧房在赠与调解文书出具后所有权归大女儿,不再属于老人可继承遗产。
二、原有旧房拆除后物权灭失,老人对对应宅基地不再享有建房权利,新房由大女儿全额出资建造,地上房屋产权归实际出资建造人,与老人无关,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三、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农户籍人员不能单独审批宅基地建房,借用他人名义审批建房属于行政层面违规,民事继承诉讼中不以此认定新房属于逝者遗产,相关建房审批争议应当交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