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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与法定继承并用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与配偶育有一子一女,配偶、女儿先后早于老人离世,女儿留有一名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老人父母、配偶父母均早已去世。老人名下公有住房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临时安置周转费,另有多笔银行存款,早年通过公证继承取得配偶遗留存款;老人曾订立代书遗嘱,仅约定回迁安置房全部由儿子继承,未对名下各类存款作出处置。儿子长期承担老人日常开支,提交大量票据佐证自身尽主要赡养义务,代位继承人虽举证少量缴费记录,但未能证明长期照料老人。双方此前已就回迁房屋继承诉讼,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安置房相关权益归儿子。本次诉讼仅处理存款、丧葬费。遗嘱未覆盖的银行存款适用法定继承,儿子对老人尽更多扶养义务,分割存款时予以多分,最终全部存款归儿子所有,由儿子向代位继承人支付 18 万元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遗嘱仅对安置房作出处分,未提及的银行存款无遗嘱安排,应当适用法定继承规则分割。

  2.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份额等同于已故子女应分得份额。

  3. 长期承担老人日常生活、就医、丧葬开销,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法院分割遗产时可酌情多分。

  4. 拆迁临时周转费依附于安置房屋权益,房屋经遗嘱全部归儿子,则对应周转费一并由儿子取得。


法条依据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