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因见证流程不合规无效、尽主要赡养义务子女多分遗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育有两名女儿,二人名下共有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房产,老两口晚年长期随大女儿共同生活,由大女儿全程照料。大女儿拿出两份打印遗嘱,主张房产全部由自己一人继承,两份遗嘱由大女儿在自己办公室电脑制作打印,两名见证人均是大女儿的前同事,打印完成后两人才陪同大女儿携带打印好的遗嘱前往老人住处,两名老人分别签字捺印,见证人一并签字。小女儿不认可遗嘱效力,提出多处异议:见证人系大女儿同事存在利害关系、无法证实全程见证打印过程、其中一份遗嘱立遗嘱人未自行书写日期、老人生前患有脑梗不具备立遗嘱能力、遗嘱字迹与本人不符。法院核查打印遗嘱订立流程,发现遗嘱全文在大女儿办公室提前打印完毕,老人不在现场,见证人到场时打印工作已接近完成,未能见证遗嘱录入、打印全过程,且其中一份遗嘱缺少立遗嘱人手书日期,不符合打印遗嘱法定形式,两份遗嘱均认定无效,案件按法定继承处理。大女儿保管二老银行卡,老人过世后自行支取账户存款,部分款项用于办理丧葬并有票据佐证,其余款项未提供合理支出依据。法院考虑大女儿长期赡养、操办全部后事,分配房产时予以倾斜,确认大女儿分得七成房产份额,小女儿分得三成,同时核算剩余存款,判令大女儿向小女儿支付对应存款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打印遗嘱生效要求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遗嘱录入、打印、签署全部流程;仅事后到场签字、未见证打印全过程,属于形式瑕疵,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要求每位立遗嘱人自行在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缺少立遗嘱人手书日期的,直接不符合法定要件。
仅患有脑梗不能直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有证人证实订立遗嘱时意识清晰、可完整表达真实意愿,无相反医学鉴定佐证的,应认定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则上均分遗产,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承担丧葬全部开支的继承人,法院可酌情多分房产份额。
继承发生后持有并支取被继承人存款的子女,仅能扣除有票据佐证的丧葬合理开支,其余支取款项属于遗产,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无有效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