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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自书遗嘱未被认定、房产法定继承均分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 育有两女,名下登记有一套北京经济适用房。大女儿长期在京与母亲共同生活,全程照料老人晚年生活及就医事宜,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小女儿长期在外省居住,对老人日常照料较少。老人去世前两天,小女儿出示一份自书遗嘱,主张涉案房屋全部由其个人继承。大女儿对此不予认可,抗辩涉案房屋系自己全额出资、借母亲名义购买,实际属于自身财产,并非老人遗产,同时主张老人临终前身体及精神状态较差,不具备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内容、形成过程存疑。诉讼中,双方申请对遗嘱字迹进行司法鉴定,但因比对样本不足,鉴定被依法终止,无法核实遗嘱真实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大女儿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合意,房屋依法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同时小女儿作为遗嘱持有人,无法举证证明涉案遗嘱系老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效力不予认定,最终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由大女儿、小女儿各继承 50% 份额。

律师评议

  1.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无书面借名协议、无有效证据证明实际出资代持,不能推翻物权登记,依法属于遗产。

  2. 自书遗嘱真实性举证责任在持有方:原告持有遗嘱,却无法证明遗嘱形成过程真实合法、无法完成笔迹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遗嘱不生效。

  3. 遗嘱存疑情形不予采信:临终前短时间形成、来源不明、长期隐瞒、无法核验的遗嘱,法院一般不予认定。

  4. 遗嘱不成立时,依法进入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分遗产,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应当多分或少分,故姐妹二人各分一半房产。

法条依据

  1. 《民法典》第 1122 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民法典》第 1123 条:无有效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 《民法典》第 1130 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 《民法典》第 1134 条: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真实合法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