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利益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购置农村宅院,共育六名女儿。母亲先去世,多年后父亲名下宅院拆迁,全部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由最小女儿掌控。其余两名女儿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并确认安置房继承份额;小女儿提交一份代书遗嘱,写明父亲全部财产由自己继承,同时提交一份家庭书面协议,约定一次性向其余姐妹各支付一万元,剩余拆迁利益归小女儿所有,且已实际转账给付。部分原告否认协议签字效力、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主张遗嘱见证人与小女儿存在亲属、人情利害关系应属无效。法院认定代书遗嘱见证人不属于法定利害关系人,遗嘱合法有效;家庭协议系各方自愿签署并实际履行,对签字姐妹具备约束力,驳回两名原告全部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代书人及全体见证人签字注明年月日;本案见证人虽与继承人存在人情往来,但不属于法定禁止作证的利害关系人,遗嘱形式合法有效,父亲全部遗产依遗嘱由小女儿继承。
全体姐妹签署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款项已实际交付,各方应当恪守约定,事后反悔起诉分割拆迁利益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发纠纷,适用当时继承法、合同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