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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补偿款抵扣及违约金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人留有公证遗嘱,房产一半份额由女儿继承、一半遗赠给孙子。老人过世后,女儿与孙子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约定女儿放弃房屋全部产权,由孙子一次性支付 60 万元补偿款,余款 10 万元需在取得继承公证书三十日内付清,逾期需支付总价款 50% 的违约金。孙子按期提存 50 万元,仅支付部分尾款后,以女儿独自领取丧葬抚恤金、双方另有抚恤金分割诉讼为由,擅自抵扣剩余补偿款。后续抚恤金案件判决确定女儿需向孙子、大姑分别返还对应款项,孙子开庭前自行抵扣相关金额后转账剩余钱款。女儿不认可抵扣行为,起诉索要全部尾款、高额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法院认定孙子无权单方抵扣未生效、非自身专属的抚恤金债权,构成逾期付款违约;约定违约金过高予以调低,且违约金已覆盖利息损失,核算抵扣后判令孙子支付剩余尾款与调低后的违约金。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双方自愿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付款义务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2. 债务抵销需双方明确的互负债务,抚恤金纠纷判决作出前债权金额未确定,且孙子无权在房屋补偿款中抵扣大姑应分得的抚恤金,单方抵扣不产生债务消灭效力,属于违约。

3. 合同约定违约金比例过高,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结合违约金额、逾期时长、实际损失酌情下调;违约金兼具弥补资金占用损失功能,支持违约金后不再另行支持逾期利息。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