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农村夫妻共育四名子女,夫妻名下有两处房屋。夫妻二人早年订立一份代书遗嘱,仅加盖二人名章,无亲笔签名与手印,两名见证人同时为代书人。多年后房屋面临拆迁,四名子女共同签署补偿款分配协议,明确认可该遗嘱有效,长子按协议向其余兄弟姐妹各支付十二万元补偿款。多年后其中一名子女起诉,主张案涉代书遗嘱形式不合规应属无效;部分被告对遗嘱真实性存疑。法院核查后认为,代书遗嘱法定要求遗嘱人签名或捺印,仅盖章不满足生效要件,据此判决该份遗嘱无效。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代书遗嘱法定生效要件包含: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一人代书、遗嘱人 + 代书人 + 见证人全部签名、注明年月日;仅加盖人名章,无立遗嘱人签字、手印,欠缺法定形式,遗嘱应当认定无效。
2. 子女后续签署拆迁分配协议仅代表各方就拆迁补偿达成分配合意,不能补正早年遗嘱本身的形式瑕疵,无法改变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
3. 持有遗嘱一方无法提供遗嘱原件、无法联系见证人出庭佐证,也无法完成笔迹或印章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