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已过户子女名下,高龄母亲长期居住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案涉 112㎡平房系雷某夫妇 1999 年自建。丈夫去世后,雷某、次子自愿放弃继承,以名义买卖、未实际付款方式,将房屋于 2022 年过户至长子于某甲、儿媳周某甲名下。 雷某自建房后一直居住涉案房屋,年事已高、腿脚不便,无法居住次子的二楼楼房。后长子夫妻以房屋归其所有、老人侵占房屋为由,起诉要求雷某搬离腾房。 被告抗辩案涉过户系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腾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屋物权虽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子女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包含为老人提供居住场所,老人长期居住房屋、无其他适宜住所,子女无权强行驱赶。

2. 无书面证据佐证附条件赠与,撤销赠与抗辩不成立 仅有证人证言,无书面协议,无法认定房屋过户为附赡养义务赠与,法院不支持撤销赠与主张。

3. 物权行使受公序良俗限制 子女持有房产证不代表可随意驱逐高龄父母,诉求违背孝道与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

4. 房屋空间充足,老人居住不影响子女行使所有权 不存在侵占、妨碍使用情形,原告腾房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

 3.《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物权行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