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案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二人婚后取得一套房屋,丈夫先去世,留有三名子女。多年后老人(老夫妻中的妻子)订立一份由女儿执笔书写的书面材料,写明房屋自有份额由三名子女均分,同时备注子女先离世的,份额由孙辈代位继承。老人之后去世,其中一名儿子早已过世,儿子的妻子、儿子起诉要求分割房屋,主张按书面材料确定各自份额;另外两名子女认为应当等房屋拆迁后再分割房产。法院经审查认定该书面材料不满足法定遗嘱形式,属于无效遗嘱,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文书由继承人之一代为书写,既不满足自书遗嘱 “本人亲笔书写” 要求,代书人又是利害关系继承人,无两名无利害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生效要件,即便所有家庭成员认可,也不能认定遗嘱有效。故应该使用法定继承;
2. 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即开始,继承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割遗产,被告主张等待拆迁再分割房屋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