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足遗嘱成立要件的家庭房产协议有效吗(案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夫妻婚后购置一套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夫妻二人先后离世,共育有四名子女。妻子去世后,丈夫召集全部子女,共同签订房产继承家庭协议,约定丈夫过世后,整套房屋由小女儿单独继承,同时约定小女儿需贴身照料晚年父亲,其余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协议签订后,小女儿一直陪伴照料父亲直至老人离世,也持续占有居住案涉房屋。后续小女儿起诉,要求依照家庭协议独自继承该套房屋。其中一名子女此前否认自身签字。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家庭协议虽不符合遗嘱成立条件,但真实有效,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女儿一人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案涉家庭房产协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嘱,不满足遗嘱法定形式要求,但属于全体家庭成员自愿签署的家事财产分割约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全部签约家庭成员均具备约束力。原告依照协议约定,实际履行了贴身赡养、照料老人晚年生活的对应义务,已经完成协议约定的赡养责任,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取得案涉房屋全部产权。两名被告无故缺席庭审,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被告单方否认签字却无任何反驳证据,无法推翻书面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