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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该向谁作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受遗赠人需在知晓受遗赠事实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逾期未表态则直接视为放弃遗赠。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接受遗赠意思表示必须向哪一特定主体作出,结合司法裁判口径与继承法理可以明确,该意思表示无需向全体继承人逐一告知,也无需向被继承人本人作出,仅需向遗产继承利害关系人作出即可。结合司法实践,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主要分为三类:第一是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该类主体直接管控遗产、负责遗产分配交接,向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法律效力最为规范稳妥;第二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遗产第一顺位权利人,也是遗赠遗产的直接利害关系方,向部分法定继承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无需通知全部继承人,前文房屋继承案件中法院也采纳该裁判观点;第三是遗嘱见证人、公证处等中立第三方,该类主体留存意思表示凭证,同样可以佐证受遗赠人按期接受遗赠。反之,向无任何遗产利害关系的普通第三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规则尤为关键,法定继承人无需主动表态即可自动接受遗产,而受遗赠人必须按期明示接受。立法未严苛限定表示对象,旨在兼顾遗产流转效率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意思表示能够被遗产相关利害主体知悉,即可认定受遗赠人合法完成接受遗赠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