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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未尽赡养义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夫妻通过单位房改购置房屋,房款全部缴清但长期未办理产权证,夫妻二人先后离世,养女是二人唯一法定继承人。妻子生前在两名律师见证下订立打印代书遗嘱,载明养女未尽赡养义务,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一半赠予照料自己的弟弟、妹妹、小叔。遗嘱指定的多名受益人后续相继去世,其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全体继承人名下;养女作为第三人提出独立诉求,主张全部房屋归自己继承,否认遗嘱效力。法院核查认定订立遗嘱时老人神志清晰,遗嘱签字真实有效;区分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先划分丈夫遗产由妻子与养女平分,再依据妻子有效遗嘱分割其自有份额;同时认定遗赠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结合部分受益人子女放弃继承的事实,划分各方房屋份额,判令单位配合全体权利人办理过户登记。

 

律师评议

1. 打印遗嘱效力严格依照民法典打印遗嘱要件审查,本案遗嘱合法有效。两名律师全程在场见证、全程留存谈话笔录、拍摄订立现场照片,立遗嘱人逐页核对签字捺印,对方当事人无证据推翻签字真实性,且当日诊疗记录证实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遗嘱无效情形。

2. 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无需向全部继承人作出。弟弟、妹妹属于法定继承人,适用遗嘱继承;小叔、弟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属于遗赠。法律未限定接受遗赠的告知对象,受益人在知晓遗赠后两个月内向共同亲属表达接受,即满足法定时限要求,不视为放弃遗赠。

3. 夫妻共同房产继承分割分步处理,先后区分两代遗产份额。房屋为婚内共同财产,丈夫无遗嘱,其一半份额由妻子、养女二人法定继承;妻子自有一半份额按其打印遗嘱均等分给四名受益人,受益人去世后由各自子女承继相应财产权利。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有遗嘱按遗嘱、遗赠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配偶份额;受遗赠人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的继承纠纷适用旧继承法;此前订立的打印遗嘱效力适用民法典 113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