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时拆迁款已花完的案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育有六名子女,二人先后离世,生前均无遗嘱,父母也早已过世。老母亲名下房屋拆迁获得近九十八万补偿款,交由其中一名子女代为保管。两名子女起诉,主张扣除已经分给各家的三十万元后,剩余六十八万余元属于母亲遗产,要求按六分之一份额分割,由保管款项的子女直接支付对应钱款。其余子女答辩称该笔拆迁款已在老母亲生前处置完毕:除分给多名子女、孙辈合计三十万,另有保管人自留五万、母亲自留八万,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母亲生前医疗费与日常开销,母亲离世时款项已全部消耗,不存在可供继承的遗产。法院核查全部银行流水和开支去向,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母亲去世时仍留存六十八万余元存款遗产,最终驳回两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遗产认定核心标准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拆迁补偿款虽登记为被继承人财产,但如果款项在其生前已经自主分配、消费完毕,离世时账户无剩余资金,则不再属于遗产范围,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生前合理医疗、生活支出、自愿赠与子女均属于权利人自主处分财产行为,处分后剩余钱款归零便无继承基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