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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女儿与事实婚妻子争夺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早年离婚,婚内五间北房判归其个人所有,离婚女儿随母亲落户外地,后改名。被继承人与女方举办婚礼长期共同生活,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二人构成事实婚姻,二人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父母早已过世,生前无遗嘱。多年后被继承人去世,其亲生女儿起诉要求完整继承五间房屋并交付使用。女方答辩称房屋经其多次修缮,院内其余房屋系其独自新建不属于遗产;女儿多年未尽赡养义务、极少探望,房屋狭小不便实物分割,主张折价补偿且应当少分遗产。法院认定事实婚姻配偶与亲生女儿为仅有的两名法定继承人。女方长期与死者共同生活、照料养老并操办后事,分配遗产时可多分,结合房屋现状实物分割,西边两间归女儿继承、东边三间归女方继承,判令女方限期腾退对应两间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法定继承人范围清晰,事实婚姻配偶与婚生女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生效判决已确认女方与死者成立事实婚姻,依法享有配偶继承权。

2. 修缮、新建房屋不改变遗产权属边界,遗产范围以生效离婚判决为准。案涉五间北房早已法院判归死者单独所有,婚后女方出资修缮仅属于添附行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院内后期女方独自建造的其他房屋不属于死者遗产,不在本案分割范围内。

3. 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长期未共同生活的子女酌情少分。女方自 1991 年至死者离世全程共同居住、照料生活、办理丧葬,符合多分遗产法定情形;原告幼年随母亲迁居外地,长期未履行赡养义务,法院据此作出不均等实物分割,裁量符合民法典继承编分配规则。

4. 农村宅基地房屋可实物分割,无法达成折价补偿方案时法院有权直接划分房间。女方提出折价补偿,但原告未同意,法院结合房屋结构、通行条件进行物理分割,区分各自专属房间并判令占有人腾退,兼顾双方居住使用权益,不强制单一折价补偿方式。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死亡后全部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割。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添附修缮行为不改变房屋原始所有权归属。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1994 2 1 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