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种类(自书、公证等)及其成立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成立条件:全文由遗嘱人亲笔手写,末尾亲笔签名,完整标注年、月、日;无需见证人;打印后仅签字不算自书遗嘱。
成立条件:①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②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为书写全文;③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④注明完整年月日。 禁止作为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二者债权人 / 债务人、存在遗产利害关系的人。
成立条件:①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②遗嘱人与所有见证人在每一页打印页分别签名;③每页均注明年、月、日;只在最后一页签字无效。
成立条件:①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②影像清晰拍到遗嘱人、见证人肖像,录音中口述各自姓名;③同步录制订立时间(年、月、日);全程不可中断剪辑。
成立条件:①仅危急情况(病危、重大灾害等无法订立书面遗嘱)下才能设立;②2 名以上见证人在场;③危急情形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使用书面 / 录像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成立条件:遗嘱人本人携带身份、财产材料,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员核实身份与意思后出具公证文书;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多份有效遗嘱以最后订立的一份为准。
1. 主体适格:立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能辨认处分财产的法律后果;精神病、重度痴呆等限制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无效。
2. 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哄骗;被篡改、伪造的遗嘱全部无效。
3. 处分范围合法:仅能处置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他人份额、他人名下财产,处分该部分内容直接无效。
4. 保留必留份: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重度残疾子女、未成年子女等)预留必要生活费,未预留的,对应遗产份额分配无效。
5. 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不能剥夺合法继承人基本生存权益,不得附加违背法律、伦理的条件。
1. 效力冲突:多份有效遗嘱内容矛盾,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2. 见证统一限制:所有需要见证的遗嘱,见证人均不能是继承人、与遗产有利害关系亲属、债权人等,否则遗嘱直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