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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引发的家庭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共育多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早年离世,留有孙辈代位继承人。丈夫早年立下公证遗嘱,名下全部房产份额交由老伴一人继承;老伴晚年另立公证遗嘱,约定三套房产仅由三名女儿平分,名下存款未订立遗嘱分配。家中儿子不认可父亲早年公证遗嘱效力,主张立遗嘱时父亲重病意识不清,申请对遗嘱签字、字迹、指纹司法鉴定,部分项目因比对样本不足无法鉴定,仅字迹鉴定确认系父亲本人书写;法院认定两份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三套房产依照后一份公证遗嘱由三名女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存款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所有子女及代位孙辈均分,已支取存款的三名女儿向儿子、代位孙辈补足对应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公证文书具备法定免证效力,否定公证遗嘱需充足相反证据。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主张公证遗嘱无效,必须提交医学鉴定、完整佐证证言等充分证据,证明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公证程序违法。本案儿子仅提交慢性病病历,无法证实立遗嘱时丧失辨认能力,笔迹鉴定亦佐证遗嘱字迹真实,不足以推翻公证遗嘱效力。

2. 继承取得房屋物权不以不动产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即生效,老伴依据公证遗嘱取得房产所有权,未办理过户仅缺少对外公示手续,不改变房屋权属归属。

3. 遗产区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赡养付出不改变有效遗嘱划定的房屋份额。房产存在两份合法公证遗嘱,以后一份老伴所立遗嘱为准,仅由三名女儿继承;存款无遗嘱,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均分。各方均举证尽到赡养义务,无遗弃、虐待情形,不存在多分、少分遗产的法定情形。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