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金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登记在哥哥名下的商业房屋长期由弟弟协助父母收取租金,租金统一交由母亲保管支配,母亲多年累计通过账户向哥哥转账 68.3 万元。哥哥起诉弟弟,主张 2005 至 2019 年全部租金合计 85 万余元,并要求按年利率 20% 支付利息。弟弟抗辩转账款项是包含租金、退休金、个人经营收入的家庭接济款,并非欠付租金,双方另有民间借贷生效判决,多笔转账已被认定为哥哥的借款。最后酌定弟弟返还租金 10.5 万元,驳回利息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当得利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原告哥哥举证存在重大缺失。原告仅依靠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自行推算十几年租金总额,未提交书面代租合意、完整年度租赁合同、租户租金收款凭证、对账记录等核心证据,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母亲转账 68.3 万元属于家庭混合资金,不能直接定性为应付未付租金。该笔资金来源多元,包含房屋租金、母亲养老退休金、弟弟经营店铺收益,没有书面明细区分租金份额,款项本质是长辈对子女的生活扶持,并非弟弟单独需要支付的代收租金,以此为基数推算 2017 至 2019 年租金没有事实与法律支撑。
3. 原告主张高额利息无合同与事实依据。原被告事前从未约定逾期返还租金需要计收利息,现有全部庭审证据、录音、书面材料均无法证实弟弟存在恶意侵占、刻意隐匿租金、拒不返还的主观过错。
4. 关联民间借贷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另案生效文书已认定兄弟间多笔微信转账属于原告向被告的借款,原告试图在本案中将借款款项抵充租金,无法推翻在先司法确认事实,租金纠纷与民间借贷属于相互独立的两类债权债务,不能合并抵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发纠纷,适用当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