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擅自处理共有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夫妻婚内共有一套房产,二人育有三名子女,长子早年过世,留下孙女;次子育有一子即孙子。母亲离世未留遗嘱,父亲擅自将整套房屋通过赠与协议过户给孙子。长女、孙女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协议中侵害二人继承份额的内容无效,并分割房屋,各自取得八分之一产权。 被告父亲、次子答辩:孙女曾亲笔出具书面承诺,自愿放弃这套房屋继承权。 法院核查证据:孙女认可放弃继承承诺书系本人签字按手印,承诺合法有效,无权再主张房屋份额;父亲明知房屋存在长女的法定继承份额,仍整套赠与孙子,属于无权处分,侵害长女权益,对应赠与部分无效;父亲、次子自愿把自身继承份额转给孙子,长女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认定房屋由孙子占八分之七、长女占八分之一,驳回孙女全部诉求。
1. 放弃继承书面承诺真实有效,受承诺约束的继承人不得反悔。孙女亲笔书写放弃涉案房屋继承,系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再起诉分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2.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无权单方处分完整房屋份额。案涉房屋一半属于过世母亲的遗产,存在多名法定继承人,父亲单独将整套房屋赠与孙子,处分长女可继承份额的部分无效。
3. 其余继承人自愿转让自身继承份额合法。父亲、次子自愿将二人可继承的房屋份额赠与孙子,长女对此无异议,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