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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一对夫妻婚后购置一套房屋,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夫妻二人先后离世,生前均未订立遗嘱,三名子女因房屋分割产生纠纷,长女起诉至法院,主张三名子女均等分得房屋各三分之一份额。其中一名被告完全同意均分方案,另一名被告拿出网购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主张自己常年照料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分得二分之一房屋份额。法院核对全部证据后认定,该被告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多分遗产的情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本案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规则。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父母全部过世后,三名子女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整套房屋。

2. 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份额以均等为原则。想要多分遗产,需充分举证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自身生活存在特殊困难,仅简单的日常购物、通话记录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法院不予支持多分。

3. 举证不利后果由主张多分的一方自行承担,无充分证据支撑多分诉求,遗产应当三人均分。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