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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一对老夫妻婚后共有一儿一女,二人共同拥有两套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晚年身患多种老年慢性病,多年来由女儿贴身照料、陪护就医,儿子也定期探望、履行赡养义务。全家曾共同签订家庭财产协议、两份夫妻遗嘱,儿女书面承诺父母一方先离世时,自愿放弃第一轮遗产继承,全部财产留给在世配偶。几年后丈夫手写自书遗嘱,明确自己名下两套房屋的一半产权全部由妻子继承,写明该份遗嘱为最终有效遗嘱;之后夫妻又签订房产赠与协议,约定丈夫将自有房屋份额无偿赠与妻子,尚未办理过户。丈夫病逝后,母亲持这份自书遗嘱起诉子女,要求两套房屋全部归自己继承。子女提出抗辩,主张父亲立遗嘱时年事已高、身患重病意识不清,遗嘱是母亲逼迫抄写,并非真实意愿,主张房产不能单独处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 2021 年手写文书构成合法自书遗嘱,效力优先于此前 2020 年全家签署的遗嘱、承诺书与家庭协议。遗嘱全文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标注完整日期,完全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遗嘱明确自身为最终遗嘱,与后续房产赠与协议内容相互印证,可证实是被继承人持续、稳定的真实财产处置意愿。

2. 子女举证不足以否定立遗嘱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继承人虽患有脑梗、心肺类老年疾病,但仅存在躯体病症,无医学诊断证明其订立遗嘱时丧失辨识、表达能力;在子女提交录音证据之后,被继承人仍自愿签署赠与协议,进一步佐证其意识清醒,胁迫订立遗嘱的主张无充分证据支撑。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